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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后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全球中小企业联盟中国区法律顾问答企业问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后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全球中小企业联盟中国区法律顾问答企业问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给中国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冲击。当前,疫情防控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法院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有关政策与措施,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给中国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冲击。当前,疫情防控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法院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有关政策与措施,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第一板块:劳资关系相关问题

企业家:延期复工后,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复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律师:针对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要求其提供无法及时复工的相应证明,并根据原因确定具体处理方案:

1、对于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而需隔离治疗的员工: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依法享有医疗期,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在患病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

2、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以及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需要医学观察而被隔离无法及时复工者:企业可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审核确认无误后,被隔离期间依法向其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3、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政府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措施导致无法及时复工者: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村、居委会说明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可以和员工协商无法复工期间的处理方式,如优先安排年假、调休或者在家办公等,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以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者:先行与员工充分沟通,查明、确认原因,并保留书面沟通文件,如沟通未果,则可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其旷工期间工资。

 

企业家:员工是否可以以企业防疫措施不到位为由,拒绝上班?

律师:需视情况研判。在疫情期间,企业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果企业没有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导致工作场所存在健康隐患,可能会导致疫情扩大的,可以被认为是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并有权向企业提出批评建议,甚至向政府部门举报。如果企业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员工仍然担心企业卫生措施不到位,或仅因同事中有湖北籍员工、有被明确排除感染肺炎的普通感冒员工等原因,而拒绝上班的,企业可以按规章制度有关考勤规定处理。

 

企业家:受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影响广泛的严重公共卫生事件,企业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家:用人单位能否因此次疫情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而直接裁员?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关于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无明文规定,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时,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行把握。

如宁波市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指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已持续两个月以上,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处于离岗休息状态达两个月以上,其他地区常见的标准是企业不能正常安排生产经营,连续三个月以上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因此,企业如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通常被要求提供企业持续亏损的财务报表,故建议企业提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裁员条件。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裁员条件的,因受疫情影响的时间预计不太长,我不建议立即裁员。

 

企业家: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工作日在家办公的,支付正常出勤工资;迟延复工期间法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可以安排调休或者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

 

企业家:企业是否可以将员工工时缩短、工作量缩减并相应调整薪酬?

律师:当前,因疫情原因,工时缩短、工作量缩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调整相应的工资。

第二板块:税务相关问题

企业家:以自己企业的产品直接向疫区捐赠,是否需要纳税?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但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第十四条又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转让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除外情节。故此,关于公益捐赠的增值税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外,第十四条第三款列明还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借鉴之前的重大事件的相关税收政策,关于捐赠的增值税缴纳问题会有更明确的文件,请公司做好捐赠物品的成本汇总(主要是对应捐赠物品使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核算,以应对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政策差异的适用)。如公司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的公益受赠单位名单进行捐赠,则捐赠支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企业家:为抗击新冠肺炎,国家提倡尽量不出门,减少集中办公,公司纳税申报如何按时完成?

律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企业家:公司负责海关纳税申报的人员是外地人,因本次疫情无法及时到岗工作,纳税申报会不会因为延迟而被处罚缴纳滞纳金?

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1、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2、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第三板块:企业涉外合同履约风险及应对思路

企业家: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涉外商事活动中的不可抗力?

律师:当涉外商事合同未对“流行疾病”或“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进行明确约定时,在涉外商事活动中,新冠肺炎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

在新冠疫情情景下,涉外商事合同项下一方如希望依赖于“不可抗力”或上述提及的相关规则主张免责、减责或解除合同的,或可参考如下思路进行初步自查及准备。

1、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应法律后果;

2、若无明确约定,须明确准据法(通常为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项下的不可抗力、不可能(Impossibility)或不可行(Impracticability)或情势变更或其他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则、认定标准等;

3、需要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内容、存续期间(例如构成不可抗力的具体是疫情本身、政府复工禁令、航运管制,还是其他具体因素)及相应的后果或影响;

4、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免责,一般需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性甚至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5、根据适用法律评估合理主张(主张合同解除还是变更,减责还是免责等);

6、及时有效的通知合同相对方与相关方;

7、重点关注不可抗力情形的举证问题。

近日,法国道达尔拒绝接受一家中国液化天然气买家向其出具的不可抗力通知,并且基于外国法律制度及实务提出了有力的反驳,

这也反映了涉外商事合同当中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免责的难度及复杂性。因此,中国企业如有意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外国合作方主张解除合同,建议先行咨询专业律师后再与合作方沟通。

 

企业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外方(进口方)在中方(出口方)发货前,提出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应如何应对?

律师:应当根据客户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具体分析,采取应对思路:

1、如外方客户以其所在国以中国发生本次疫情临时颁布法令,禁止其所采购的中国货物报关入境并以该禁令构成不可抗力或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为由【注:不可抗力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概念,英美法系上多用合同受挫(Frustration)】提出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则需要外方客户提供其政府颁发本次禁令的证据。如属实且所采购货物属于通用货物的,企业可以考虑立刻寻找新的合适第三国买家。如属实但所采购货物为非通用货物且企业已安排生产的,可以考虑与外方客户达成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待法令取消后继续履行。

2、如外方客户以担心货物来自中国在其国内不好销售为由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则明确告知外方客户其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如外方客户执意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建议保存证据并做好追究外方客户违约责任的准备。同时,可以考虑与外方客户积极沟通,表示可增加保证货物质量的措施,比如提供消毒、检验检疫证明,打消外方客户顾虑。

 

企业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外方(进口方)在中方(出口方)发货后,拒收货物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当如何应对?

律师:需要具体分析外方拒收货物的理由是否成立。

1、如外方客户以其所在国以中国发生本次疫情临时颁布法令,禁止其所采购的中国货物报关入境并以该禁令构成不可抗力或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为由拒收或退还货物,在企业已收到全部货款且采用的贸易术语由买方承担进口报关义务和风险的,则可告知外方客户该禁令带来的报关风险由外方客户自行承担。如企业想维护与外方客户关系,可以考虑与外方客户共同为该批货物寻找合适第三国的买方,及时转售。

2、如外方客户以担心货物来自中国在其国内不好销售为由拒收或要求退货的,则明确告知对方其理由不成立。如外方客户执意拒收或退货,应保存证据并准备索赔。如果是长期客户或大客户,则可考虑给予一定价格减让,以维持良好客户关系。如果价格减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可以考虑及时转卖,同时保存证据索赔。

 

企业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中方(出口方)企业延期开工,无法及时组织节后生产,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应当如何应对?

律师:首先,积极、诚恳地与客户沟通,告知发生的疫情并告知客户客观预估遭受影响的时间。告知客户时,建议随附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主张免责并取得外方客户的谅解。需注意,随附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不必然产生成功举证的法律后果,但该证明可增强对中国企业所面临困境的证明力。

其次,外方客户开立信用证付款的,还需要注意是否需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对变更交货时间等事宜约定明确。

第四板块:国际贸易救济调查应对思路

企业家:中国应诉企业在其他国家发起的国际贸易救济调查中因疫情而普遍遭遇到的核查难、答卷难,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律师:应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积极与调查机关沟通,就企业可能面对的核查难和答卷难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1、要求调查机关在可能情况下尽快启动实地核查程序。实地核查与非实地核查相比有显著的交流效率优势,较之于任何其他替代核查方案,实地核查是我们更加熟悉的方式,其要求和标准都更可预期。因此,在完成调查时限允许的情况下,应诉方可以请求调查机关(如欧委会)在安全情况允许时或者疫情结束后尽快进行实地核查。

2、争取更合理的实地核查替代方案。在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应诉企业应当积极主张替代方案。应诉企业应在充分评估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己的替代方案并给出充分理由,主动争取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实地核查替代方案。无论调查机关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核查企业信息,企业都应向调查机关提出如下要求:①及时、明确的通知和要求;②充分保障中国企业的抗辩权;③应确保中国应诉企业与外国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抗辩权利。

3、要求调查机关不得非法使用“可获得信息”方。首先,在调查机关主动取消实地核查的情况下,如存在特定信息因实地核查取消而无法核实,该结果也并非由中国的政府或企业拒绝提供、逾时提供或阻碍调查而导致,不符合使用可获得事实的法律条件,不应径行适用可获得信息。其次,如确实存在因非实地核查而无法核实的信息,欧委会也应更为审慎地适用可获得信息方法,如无相反证据证明相关信息作假或有误,应暂将相关信息视为真实、准确的;或至少不应因相关信息暂时无法核实而作出肯定性裁决,而应在复审中或补充性裁决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再作出相应裁决。

4、充分、合理争取延期。应诉方应考虑企业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及个案调查的时限,积极、主动地基于“新冠病毒”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以确保抗辩权得以充分行使。同时,应诉企业也可共同请求中国相关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统一向外国调查机关说明中国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情况,要求给予中国企业充分延期并充分保障中国企业的抗辩机会。

 

法律服务团队

张云燕律师

执业领域:并购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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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并购与重组、反不正当竞争、国际贸易与WTO、跨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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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公司设立与合规、并购与重组、劳动法、诉讼与仲裁

李岚律师

执业领域:境外投资、公司设立与合规、外商投资、跨境争议解决